(原载于《金融时报》,2025年7月7日第7版 “理论研究”版,作者张会丽,系东京热在线 教授;刘文欣,系东京热在线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强数据资源的高效流通,推动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中的关键作用。2025年全国两会进一步强调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推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和开发利用,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指明了方向。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着力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举措。我们要深刻认识数据要素流通改革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全面落实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各项任务,以更大力度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机制创新。
现实意义
(一)破解数据流通难题,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与量的合理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数据作为战略性基础资源和核心生产要素,在赋能政府治理、提升企业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展现出强劲的乘数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只有打通制度堵点,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流通机制,才能真正释放数据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中的关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二)破解数据流通难题,是筑牢国家数字安全屏障、实现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数据要素的高效流动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只有在完善监管规则、健全安全机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放得开、管得住、用得好”的平衡。通过建立统一、可信、合规的数据交易体系,既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安全预期,也能够有效防范数据滥用、泄露和垄断风险,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三)破解数据流通难题,是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支撑。当前我国数据资源高度分散、规则碎片化问题仍然突出,阻碍了跨区域、跨行业数据的自由流动,制约了要素高效配置和规模经济形成。通过加快统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推动数据市场规则协同、平台互认、链路互通,不仅有利于培育一批高能级、平台化、生态型的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也将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新发展格局注入强大动能。
制约因素
(一)数据确权法律法规不明确,制约数据入市流通。目前,各地响应“数据二十条”,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对“数据三权”的权属认定作了一些规定,但数据确权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操作规范,进而影响市场主体对数据要素交易的信心。数据权属不明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对数据资产投入的犹豫,影响了数据资源要素化、资产化的进程。同时,数据流通中数据形态和参与主体不断变化,动态视角下的数据确权难题引发的利益分配不明和合规性风险,制约数据要素入市流通积极性。确权制度的不健全不仅妨碍了数据价值的释放,也削弱了制度环境对企业数据治理行为的激励作用,亟须通过顶层设计加强制度供给。
(二)数据定价标准不健全,阻碍数据有序交易。数据不同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其估值定价有一定特殊性和复杂性。当前,大量零散的数据交易定价主要针对特定应用场景的非标准化定价,缺乏统一的数据定价规则,同一条数据在不同应用场景中的定价相差很大。价格机制失灵既不利于市场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信号,也削弱了数据产品在市场中的可比性和流通性。建立统一权威、市场导向、科学透明的数据定价机制,是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配置的关键一环,必须加快制度供给与实践对接的步伐。
(三)全国数据交易基础规则不统一,限制数据高效流动。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数据要素相关政策体系,但在实践层面,数据交易规则建设仍以各地数据交易所的分散探索为主,而且不同地区间规则标准不统一、各成体系。规则碎片化不仅导致数据资源跨地域流通壁垒增多,还影响了数据交易平台的规模化运营能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已成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的应有之义。
(四)数据安全管控机制不充分,影响数据市场稳定发展。现有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导致数据流通中的安全性难以有效保障。特别是在跨境数据流通、产业链协同等场景中,数据安全合规压力凸显,影响企业正常交易行为。各地在数据安全管理上的重视程度和措施不一,动态监管和实时安全监测能力不足,传统的静态监管方式难以满足数据交易和快速流通中的安全需求,影响市场参与主体建立对数据交易安全性的信任。完善安全治理机制,不仅关乎市场信心,更是数字主权、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系统思维健全数据安全法治体系与技术支撑能力。
政策建议
(一)加快破解数据确权难题,夯实数据流通的制度基础。建议加快制定数据确权相关法律法规进度,规范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经营收益权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权工作的推进必须坚持分类分步、先行先试,注重与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制度的衔接,避免权属界定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建议优先在确权需求大、应用场景相对清晰的行业试点,构建一套兼顾静态与动态场景的确权规则和操作规范,并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领域。同时,通过试点创新数据产品,明确收益分配规则,有效降低数据交易中的法律和市场风险,推动形成“权责明晰、主体明确”的良性治理格局。
(二)逐步健全数据定价标准,推动数据有序流通。建议逐步建立数据要素的分级分类定价标准,形成适用于不同数据类型和应用场景的定价方法。应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通过数据类型、使用频率、应用价值等维度推动多层次价格机制建设。通过构建基于数据时效性、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动态定价机制,确保数据在市场中的灵活、公允定价。同时,支持发展专业第三方数据评估机构,由其承担数据资产评估工作并提供权威定价参考,提升市场主体对数据资产价值的信任度,逐步夯实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交易基础。通过完善价格发现机制,为数据交易提供稳定预期和高质量参考。
(三)完善数据产品交易规则体系,推动数据多元化应用。建议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作为数据安全可信生产流通的主要载体和平台,建设国家级数据流通枢纽节点,统一数据交易规则,形成全国一体化的数据流通体系。加强地方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协同,提升数据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可视化、可调用、可追溯水平。同时,支持建设跨区域数据合作平台,打通区域间的数据流通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跨部门、跨行业数据交换服务,为数据要素在更广泛的场景中应用奠定基础。推动建立统一身份认证、信用评价等配套制度,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与可信度。
(四)构建分级动态监控网络,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建议运用区块链技术的溯源和不可篡改等特点,完善全国统一的可信数据交易链,实现各参与方数据资产的透明记录和安全流通,提升数据共享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安全治理需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确保“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法治原则有效落实。同时,依托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搭建一体化、多层级的数据动态监控网络,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和处理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保障数据市场化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打造适应未来数据生态的新型监管能力体系。